广东省地方标准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DB4426-2001

2021-08-19  广东省环境保护局-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




本标准于 1989 年首次发布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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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。

本标准是对 DB 4426-1989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修订。

本标准与 DB 4426-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
—— 按 GB/T 1.1-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;

—— 明确适用范围;

—— 增加术语和定义;

——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;  

—— 采用年限制;

——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16 项,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、二级标准值;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46 项,色度、悬浮物、生化需氧量、化学需氧量、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;

——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。

本标准的附录 A、附录 B、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。

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军、刘扬真、梁志光。

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,本次为第一次修订。
引言


为控制水污染、保护水体水质、保障人体健康、维护生态平衡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代替 DB 4426-1989《水污染物放标准》。

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DB 4426-1989 废止。

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
1  范围

本标准分年限规定 74 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、船舶工业、海洋石油开发工业、航天推进剂使用、兵器工业、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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